对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赵红燕温馨提示的咨询: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赵红燕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请问赵红燕律师,您这个观点在《物权法》实施后依然是成立的吗?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3-08-03-状态:未解决]
吕晓明律师的解答:

这些还是和律师私下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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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河南大鑫(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取保候审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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