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站的事情
我买房子,买的是粮站对外买的房子,他们给我开的票,是粮站快计给开的,用的是粮站的公章,票上写的是购房款,可是他们粮站的站长被检察院的给带去了,请问我们的票受不法律保护。但是他们房子还没有盖,请问我可不可以给粮站快计要钱,快计讲钱被他们挪用了,我们现什么也没有只有票,他们会不会不给钱,请问有没有好办法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07-28-状态:未解决]
谢灿荣律师的解答:
你所说的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如果粮站经建委、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房屋出售的,且领取了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不因开发单位负责人的涉案而影响合同的有效。如未经批准和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你可要求退款。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