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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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里注明“ 甲方若没有在我方提交结算书7天内给予回复视作同意我方的结算书”。事实上甲方是在我方提供结算书一个多月后才给予回复 ,其实我方完全可以不予理会 直接认为他已经同意我方的结算意见,但是秉着和平友好,不伤和气的原则 我方决定暂时保留这项权利,给他们一个机会,于是在和甲方第一次对量时与甲方签订了审计原则(也就是以中标合同为基础,以确价单为依据......等等做审计),但是甲方又说要改他们审计的决算书 我方不同意 说如果你要改 那我们也要改 他说他给我们的结算回答没有盖章 所以可以改,我们的结算书是盖了章的不能改。我方认为他们完全没有诚意要好好审计,一直改下去什么时候是个尽头啊,我们施工方哪里拖得起啊。于是决定行使合同里属于我们的权利 即“甲方未在我方提供结算书规定的时间里作出答复,视作同意我方的结算意见”。可是现在甲方又说我们在签订审计原则时就已经放弃了我们的这项权利了,他说我们既然已经签订了审计原则也就是默认了要和他们对量,合同上的时间限制已经不起作用了,我们必须和他们对量。我方又认为我们只是暂时保留了我们的权利 并没有放弃,签订的审计原则也是在和他们审计的前提下才成立,如果我们现在行使我们的权利,也就是视作甲方同意我方的结算 就不用审计了 审计原则自然用不上了啊 。

不知道我方签订的审计原则是不是就是放弃了合同里约定的那条权利呢,如果我们现在决定要打官司,怎么样才能赢呢 应该从哪里入手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8-11-03-状态:未解决]
谢灿荣律师的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方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审计原则,你方同意用审计的方法进行结算,即表示双方对原合同有关约定的修改,因此,只能以审计结果进行结算,如要打官司,也只能以审计结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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