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2007年5月10日到这家公司上班的。合同期到2009年5月31号。在今年11月7号的时候,公司突然通知我,要调换我的工作岗位,原因就是公司为了增加效益新建的部门。我提出不同意。在11月10号公司通知我,如果不能接受调换工作岗位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通知我11月13离职。合同签的是公司统一上四险,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上,而欧要求公司连我的公司和在工作期间的保险一并赔偿给我,但公司现在只同意赔偿我半个月的工资。请问律师我可以主张那些权利?如果公司不给我该怎么办?难道非得到法院解决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8-11-17-状态:未解决]
谢灿荣律师的解答:

如确实因公司未办理社保,可依法申请辞职,公司应当给予你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公司不支付,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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