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包涵保密费,培训费,合法吗?

周律师,您好!我是一深圳工作者,我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构成为:1:基本工资 2:职位工资 3:保密费 4:考核奖金 5:培训费 。其中,保密费和培训费每个月都发放,合同期为三年,则发放三年,但是我们单位并没有组织我们进行培训,人事部的说法就是发给我们自己,让我们自己去培训。

由于我之前有个同事离职了,他已经工作了两年多,公司要他赔两年多的培训费,最后他就放弃工资,直接走了。

我想咨询您,公司这样的合同到底合不合法。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公司的保密协议中规定,保密时限为自离职起3年。而且还规定,离职后公司无需支付保密费。

这是否也严重违法了?

并且试用期的三个月,没有包涵在劳动合同中,而是另外签订的试用期合同。

这是否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们这么样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呢??



谢谢!!打搅了!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8-11-03-状态:未解决]
谢灿荣律师的解答:

合同合法有效。离职后的保密期限无需支付保密费。试用期并无违法。

我咨询谢灿荣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佛山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婚姻家庭 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国际贸易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谢灿荣律师 > 谢灿荣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