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包涵保密费,培训费,合法吗?
周律师,您好!我是一深圳工作者,我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构成为:1:基本工资 2:职位工资 3:保密费 4:考核奖金 5:培训费 。其中,保密费和培训费每个月都发放,合同期为三年,则发放三年,但是我们单位并没有组织我们进行培训,人事部的说法就是发给我们自己,让我们自己去培训。
由于我之前有个同事离职了,他已经工作了两年多,公司要他赔两年多的培训费,最后他就放弃工资,直接走了。
我想咨询您,公司这样的合同到底合不合法。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公司的保密协议中规定,保密时限为自离职起3年。而且还规定,离职后公司无需支付保密费。
这是否也严重违法了?
并且试用期的三个月,没有包涵在劳动合同中,而是另外签订的试用期合同。
这是否也违背了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我们这么样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呢??
谢谢!!打搅了!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8-11-03-状态:未解决]
谢灿荣律师的解答:
合同合法有效。离职后的保密期限无需支付保密费。试用期并无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