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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
07年双方签收民事调解书,已执行,09年又发来民事调解书,12年4月又收到民事调解书,每次都改动,对对方有利,不断侵害我们,法院是可以随便出具调解书的?
咨询者:
fa389508
山西
[
咨询时间:2012-08-28
-
状态:未解决
]
谢灿荣律师的解答:
调解书是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双方签收后,除非是笔误可由法院裁定补正之外,法院也不能改动,更不能多次发出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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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灿荣律师
执业机构:
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广东 佛山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婚姻家庭 常年顾问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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