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纠纷

案件事实如下,

2004年我家拆迁,开发商要盖商品房。当时我和父母亲同住在一个院落。我家于1985年分家,当时我未成年,大哥二哥分得父亲另一处宅基地院落,现在住的院落由我和父母亲所有,由当时村委会作证并盖章。我96年结婚,2000年我出资在院内加盖西厢房5间居住,由于宅基地是父亲的名字,所以也只能以父亲的名义申请盖房,但村里知道是我盖的,房子属于我所有。房子盖好后我和父母亲正式分家单过,分家单注明院内房屋有我和父母亲各一半,请两个村干部签字证明。

拆迁时我和父亲多次和开发商协商,我曾经明确告知对方房屋有我一半,并将分家单给对方出示。最后一次协商时由于我觉得对方提供的合同样本不合法,且补偿达不到我的要求,所以我不同意签字,但是我父亲由于担心过了开发商规定的搬迁期限会损失更大所以同意签字。我当时郑重向开发商和父亲宣布协议我不同意签,要求双方不要签字,房屋有我一半,之后我离开。开发商不顾我的反对和我父亲就我家整个院落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

说实话我当时不知道我家分家单的效力如何,房子归我所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到父亲和对方签的协议我也没有办法,协议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搬家,每天将罚款1000元,不得已我只能搬出。

后来,我仔细研究了法律法规,并了解了村里拆迁情况,发现此协议有许多违法之处,对方有欺诈和隐瞒重大事实行为.而我的权利也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以及房屋批建手续之所以写我父亲的名字,是因为户口本上我父亲是户主,我父亲只是我们一家的代表,只能说明房屋是我们一家的,而不能说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实际上到现在我父亲也承认房子有我一半。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定书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是指对房屋有所有权的人。

请问,我的房屋所有权效力如何?我能否请求该协议就我所有房屋的部分无效,我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如果对方说我追认了合同,能成立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01-16-状态:已解决]
谢灿荣律师的解答:

由于房屋报建在前,分家在后,所以,房屋已明确有你的一半,你父亲无权代表你签订拆迁合同.你完全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涉及你的部分拆迁合同无效.对方不能说明你追认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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