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关系问题

我们集团有一家外资印刷公司,2004年成立一家内资印刷公司,不同法人..我在外资公司工作了十六年,于2008年1月签了外资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我为了调深圳户口,2007年把工资关系和社保挂在内资公司上,没有签内资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于内资公司没有相关的生产设备,无法提供劳动条件,我一直在外资印刷公司上班.内资公司生产任务也由外资印刷公司完成.发工资时签的是内资印刷公司的工资单.我在外资公司有劳动合同,但没有在外资公司拿过工资.没签过工资单.我月薪5000元,请问如果公司搬走要解雇我,如何索赔?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04-04-状态:已解决]
谢灿荣律师的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你可得到十六个月的工资两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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