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补偿性收入,比如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失业补助金达不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不用缴纳。如有法律遗留问题,可及时来电或者来所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