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视点】没钱吃饭抢劫 捅他人37刀

时间:2014-11-28 00:10:25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案情简述】

  一、自称没钱吃饭抢劫

  张鑫今年20周岁,从河北老家来北京打工,在食品厂做豆腐,干了一个月,拿了3000元工资后辞职打算去外地找工作,之后又决定返京,可路上弄丢了钱,身上只剩19元。回京后,他和朋友到剧组做过群众演员,收入只够吃饭。事发前几天,他连吃饭的钱也没有了,就想到抢劫。事发前,张鑫曾几次持刀准备抢劫,但都因害怕放弃。

  二、被害人大声呼救被杀

  2014年3月28日5时许,张鑫在地铁9号线科怡路C口附近,持刀将吴女士挟持至C口东南侧配电室附近,抢得1000余元、联想牌手机1部。抢劫中,张鑫表示,自己已经拿到了钱财转身,没有走几步,就听见了吴女士的大声呼救,自己当时心里特别的害怕,想要要吴女士停止呼喊,遂持刀猛刺吴的颈部躯干等处致其死亡。张鑫作案当天被抓获归案。

  【法庭观点】

  张鑫的辩护人说,张鑫的内心未达到成年人的心理,一时糊涂才导致此事。他能如实供述且深有悔意。“张鑫是家里唯一的孩子,今天父母和叔叔、姑姑等来了很多人,就想跟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问题,甚至可以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补偿。”

  受害者家属表示,自己坚决不原谅张鑫的所作所为,用女儿的鲜血换来的钱可以一分不要,我们也不愿意花,只求以命偿命!

  公诉机关认为,吴女士身重37刀,张鑫的行为的意图是致人死亡,该手段恶劣,张鑫也不属于激情犯罪且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情节,金钱不能弥补一切。建议对凶手严惩。

  【刑事辩护律师说法】

  一、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量刑标准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刑法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鑫向受害者猛搓37刀,从客观上,该种行为是致人死亡,而且是相当残酷的死亡手段。从主观意图上,张鑫陈诉因为害怕,大脑已经无法运转,自己都不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情况,只是想要受害者无法开口大声呼救。刑法量刑的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张鑫在案件发生后,是急忙逃离现场,对自己的结束他人的生命在当时没有一点怜悯之心,法官应当认同张鑫故意杀人罪成立。

  二、积极赔偿能否作为量刑的参考依据

  依据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确定积极赔偿应当获得减轻基准刑,但是前提是实际发生赔偿事实应当在一审判决之前才能够获得减轻基准刑量刑的资格。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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