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何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时间:2015-01-15 15:23:15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成都合同纠纷律师】何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代 理 词

  四川XX事务所接受原告何XX的委托,指派何XX律师担任何XX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我们的调查取证和法院庭审质证,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代理人说话前后矛盾,随意捏造、扭曲事实,极度不诚信。

  被告代理人庭审中一方面说“诉争房屋办不了产权证,所以不能交付,我们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违约金,但购房合同签订是事实,但我方没有收到购房款……我们没有拿到产权证,合同履行条件不成熟,不存在违约情况”,另一方面说“被告XX、李XX不知道卖房的事情,只是听被告李XX说仅仅是出租”作为三个被告的共同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说话前后矛盾,一下承认签订合同的事实,只是被告未办理产权证且原告未支付房款;一下否认被告刘XX、李XX知道买房事情仅知道是出租。被告代理人的言辞,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可信度极低,完全扭曲事实。

  首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三被告都知晓该事实,而且被告李XX,刘XX两人在现场;其次,自称房屋出租,有无租房合同,有没有收取房租,出租“8年”,从未了解过租客情况,房屋现状,不了解房屋时出租还是转卖,不符合基本常理,完全是随意捏造。

  第二、原告已支付购房款,被告李XX已亲口承认;若真未支付,被告已超过诉讼时效,八年来未主张,已丧失胜诉权。

  原告在签订合同当天已支付全部房款,如果未支付房款,原告在购买的房屋内已经居住整整八年,这期间三被告从未向原告催要房款,作为债权人的三被告,在外还有十五万元的债权未收回,在8年期间从未主张,首先及其不符合常理;其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两年为起诉,则超过诉讼时效,该债权的主张已丧失了相应胜诉权。

  三、如果被告刘XX、李XX不知道卖房的事,是李XX擅自处分,但是原告房屋并居住至今已经8年,二被告从未对原告提出异议,或者是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丧失撤销该买卖合同的权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对于该买卖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是三被告共同意思表示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原告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假如被告刘XX、李XX不知晓该买房事宜,但是原告有理由相信该买卖合同系三被告共同意思表示,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属于善意购房人,原告合法权益也应受到合法保护。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支付相应房款,现在被告已办理标的房屋的产权证,已具备了协助办理过户的条件,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办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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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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