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会涉及刑事责任

时间:2015-05-26 10:07:24    文章分类:劳动争议

  [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评析]

  所谓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会成立刑事犯罪,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都会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刑事犯罪。

  就主体而言: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犯罪中,犯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

  就主观方面而言:一般表现为行为人的故意。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行为人的行为才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1.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的特殊情形:

  1.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立案之前”支付了劳动报酬和相应损失的,可以定性为不成立犯罪。

  2.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支付了劳动报酬得相应损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在“一审判决之前”支付了劳动报酬和相关损失的,则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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