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时间:2015-12-09 13:20:43    文章分类:离婚继承

  夫妻离婚时,当其中一方为无过错方,其享有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适用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特别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请求权人和责任人

  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责任人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注意因重婚而离婚的是不包括第三人的。

  三、请求的条件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2.如判决不准离婚,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予受理。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予受理。

  四、责任性质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请求方式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在第2项的情形下,被告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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