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09 13:20:43 文章分类:离婚继承
夫妻离婚时,当其中一方为无过错方,其享有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适用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特别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请求权人和责任人
请求权人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责任人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注意因重婚而离婚的是不包括第三人的。
三、请求的条件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2.如判决不准离婚,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予受理。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予受理。
四、责任性质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五、请求方式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3.在第2项的情形下,被告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期间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