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区律师】案例分析之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能否增加

时间:2016-03-17 14:26:55    文章分类:离婚继承

  案件事实

  张某(女)与潘某(男)是夫妻关系、刚结婚的时候两人恩爱有加。不久后两人有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可是两人生活久了后,发现性情很不和。最后两人决定离婚。两人于2011年12月12日在民政局的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婚生子潘某由张某抚养,男方每月以工资的30%且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并于每月5号前付清。后男方按照该协议内容以每月600元的标准向儿子支付抚养费,现由于潘某工资上调,工资的30%也超过600元,却还以每月600元的标准向儿子支付抚养费,张某遂不同意,多次找潘某协商,潘某诉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更多抚养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决定诉至法院。

  万般无奈之下,张某于2014年10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其代理律师(文赢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结果由潘某向孩子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在当地生活水平提高或者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况下子女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双方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一方工资的30%支付抚养费,如果该协议是正当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则该协议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其按照提高后的工资标准向其孩子支付抚养费。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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