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亡夫工龄优惠买房再婚妻子去世引纠纷?成都遗产继承律师来解析

时间:2016-05-26 16:35:46    文章分类:离婚继承

  房屋产权问题经常会出现纠纷,要是夫妻一方死亡房子应该谁继承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用亡夫工龄优惠买房再婚妻子去世引纠纷,房产归谁所有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王女士今年50岁,父亲王先生和母亲刘女士先后去世,留下一套房屋。现在,王刚(父亲与前妻的儿子)提出继承房产。王女士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简介】

  父母在1965年结婚,两人属于再婚夫妻。当时父亲和前妻的儿子王刚已成年,后来又有了我和妹妹王芳。也许是重男轻女,父亲很偏爱王刚,不重视我和妹妹。

  1997年,父亲因病去世,我们娘仨自此相依为命。后来母亲年迈,也是由我们姐妹照顾。房子是1998年母亲用父亲的工龄折算后参加单位的房改购买的,当时母亲交了购房款25000元,房产证登记的是母亲名字。

  现在母亲去世,王刚提出要分割这套房子。他说房屋是折算父亲的工龄购买的,购房款也有父亲一半的份额。我和妹妹认为,购房时父亲已去世,而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房屋应属于母亲个人遗产,跟王刚没有关系。我想咨询,从法律上讲,这套房产究竟该由谁继承?

  【法律解读】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批复,“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但该批复已于2013年4月8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理由是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而,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以房产证登记为准,购房款来源只是形成出资人与买房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并不必然形成对房屋的所有权。至于工龄优惠则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并非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因此,涉案房产为王女士母亲的个人房产,其遗产应由王女士姐妹二人继承,与王刚没有关系。(四川成都继承律师沈辉律师咨询电话13438213501)

  文中姓名为化名

执业机构: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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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审查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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