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8-22 16:08:53 作者:李巧钰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被告辩称:其父亲将以前的房屋变卖所得的16万投入购房款中,也应在房产权证加上其父亲的名字。
问:房产证上该添加谁的名字?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若没有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婚后赠予一方的除外)。但由于房屋为不动产,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房屋产权登记是第三人了解房屋权属的唯一方法,也是宣告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唯一依据。对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的房产,第三人无从知晓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处分该财产时,第三人很有可能善意取得。故为了交易安全,也应添加陈某的名字。
而张某的父亲出资时并未约定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应定性为赠予,要求添加名字或按出资份额确定该房屋份额的要求难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