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一年内,财产分割可反悔么?

时间:2012-08-22 16:10:47  作者:李巧钰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郭某与侯某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达成如下离婚协议:1、自愿离婚;2、子女由郭某抚养;3、房屋归郭某所有;4、夫妻共同债务由侯某偿还。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毕。半年后,郭某将女儿送至侯某父母处生活。侯某向法院诉称:协议离婚时,在郭某同意抚养小孩的情况下,自愿将婚前房产给郭某作为子女抚养费用。现郭某毁约,将子女仍给侯某父母。请法院判决撤销之前的离婚协议,恢复将房屋产权归侯某所有。

问:该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么?

答:《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侯某以郭某不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郭某与侯某系自愿离婚,切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公示,具有公信力,已发生法律效力。与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情景不同。且侯某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应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法院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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