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告我朋友职务侵占和不当得利,我应该怎么做
我朋友之前和一些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我朋友任总经理,公司没有请会计和出纳,这就由我朋友来兼任了。在任职3个月之后,我朋友身体不适,回家休养,并提出辞职,2个月后回公司对账和交接,当时对账是款项是对的。但是大概一周后董事长通知我朋友,账目有一万五左右的差额,我朋友以当时已经对好帐为理由不承认欠款。公司有股东就要以职务侵占和不当得利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想问一下律师专家,这个情况是属于职务侵占吗?属于不当得利吗?我朋友应该怎样应对?如果继续坚持拒绝赔钱,那会有什么后果?严重吗?
PS:当时公司没有和我朋友签合同,公司也没有给我朋友买社保医保,公司的款项都是打到我朋友的个人账户上,存在个人款项和公司款项混用的问题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9-03-状态:未解决]
江珍来律师的解答:
看你朋友在广东哪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的,如果被刑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