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应当再审吗?
我与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经法院调结案。根据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单位的代理人是一般代理。其带着单位公章前往法院。在调解笔录上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加盖单位公章。问1、合法吗?2、盖章是否可以视为特别授权?3、若申请再审,有可能再审吗?
补充提问:
根据立法第八条第九项民事诉讼应以民诉法为依据,盖章是民事行为,不是诉讼行为,追认民事诉讼结果,没有程序法为依据,适用实体法处理程序问题显然有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未经特别授权,调解不能进行,是当时不能进行,所以其结果自始无效。我认为不存在事后追认。对吗?请指教!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10-31-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