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1986:你好!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委托诉讼的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住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生效。
庞红兵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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