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吗

时间:2015-05-19 09:35:30    文章分类:债务常识

为了保证借款能够按期收回,贷款人需要在订立合同时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以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在订立合同时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情况:(1)有关借款人资格的基本情况。如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2)借款人真实的财务状况。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所有的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合同订立后,由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会不断发生变化,贷款人需要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行使一定的监督权。金融机构要对自己提供的借款进行跟踪检查,以防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除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主动对借款人进行检查、监督外,借款人还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包括有关财务及盈利计划、会计、统计报表等内容。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郭延虎律师 > 郭延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