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有无约束力?

时间:2015-05-27 16:03:07    文章分类:个人债务

首先,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故而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双方离婚时,通过协议对外的债务由哪一方来偿还,该约定本身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此约定只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外对于债权人而言并无约束力。所以,双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约定了债务由某一方偿还,来对抗债权人的还款要求。

举个例子,夫妻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2万元,用于装修房屋,那么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以后两人离婚时约定由其中一方负责偿还,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约定的夫妻双方产生约束效力,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

其次,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是以个人名义借款,该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销,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另一方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郭延虎律师 > 郭延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