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02 23:22:29 作者:兰州苏钰人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自诉人被家属送至榆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住院治疗14天后,因患者年龄考虑手术风险较大,医院建议回家康复治疗。2012年02月02日,经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室鉴定((甘)公(刑)鉴(临床)字【2012】***号文书),自诉人伤势为轻伤,被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完全误工120日、部分误工60日,完全护理120日、部分护理30日,加强营养90日。
综上所述,被告人故意对自诉人进行殴打,并造成自诉人轻伤的法律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造成自诉人经济损失合计42791.1元,精神遭受巨大损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所有损失,请依法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