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居委会铺面,霸王条款从可以转让突改为不得转让,权益受损!

2011年9月接手一家餐馆,转让费4W3,这个店铺是属于居委会的。2012年1月续签合同时,居委会为了从中获取利益(其它店铺老板在居委会交水电费时不小心听到的),把合同条款作了改动。如下:

原合同: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如需转租,需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将有权收回门面并据退乙方全部保证金。

现改为:乙方合同期内不得将门面转让或转租,合同到期后甲方有权收回门面。

当时续签合同,由于我老公没有重视这个问题,导致现在想换地方经营,却不敢轻举妄动。以前居委会的这些铺面都是可以转让的,就从今年开始,变成了现在的霸王条款,可当初我们确确实实是给了前任老板几万块的转让费的啊,面临到自己的权利受损,应该怎么办呢?

问题补充:现在的情况就是,一旦我们不再经营现在这家铺面,就必须无条件的还给居委会,因为我们不能转让和转租,之前给前任老板的转让费4W3也就没了踪影。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2-11-07-状态:未解决]
罗小平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不再租赁该铺面,并与出租者解除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赔偿出租方的违约金即可。至于多交付的租金在赔偿违约金后,出租方应当退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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