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抢劫诈骗团伙被惩处

时间:2018-12-06 10:02:09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刘某、籍某某抢劫、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徒刑六年至十四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并组织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刘某以及施某、禚某、李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组成从事抢劫、诈骗活动的犯罪集团。

  该集团组织结构固定、分工明确,由陈某某负责通过网络获取嫖娼人员信息,刘某、施某、禚某负责冒充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见面,并以陈某某、姜某某负责带领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约至指定地点陈某某、姜某某负责带领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见面,并以收取嫖娼费用及押金后借机逃跑的方式骗取钱财。李某某、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负责在作案地点附近望风观察并协助恐吓、殴打嫖娼人员,保证作案过程的顺利、安全。

  2017年1月至2月间,该犯罪集团在和平区、大东区等地多次以上述手段劫取、骗取被害人钱财。

  涉案人员多危害范围广  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上述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在沈阳市和平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等地多次实施暴力抢劫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团伙如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打击,极易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综合考量本案涉案人员多、危害范围较广、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法院认定该犯罪组织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负责组织、管理、策划,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姜某某积极参与抢劫、诈骗的实行行为,系暴力殴打的主要参与人,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前期预谋和招募人员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籍某某、金某某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负责望风、恐吓等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刘某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负责冒充卖淫小姐并将被害人引至指定地点等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及人身财产权益,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

苏义飞律师,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合肥律师网www.055110.com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执业机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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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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