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3 10:18:40 作者:江苏高院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
苏高法电【2010】135号 签发人:刁海峰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552元 元 】 【56.31元/天】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3153元 元 】 【36.04元/天】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8004元 元 】 【21.93元/天】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 5804元 元 】 【15.90元/天】
职工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67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