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3 10:46:44 作者:生长红 文章分类:律师博客
一件是某人于2009年在邗江某小区工地施工时,不慎坠地摔伤,按现形法律规定,应由有用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可是,赔偿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当事人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可在工伤申报时,由于没有雇主及施工单位的配合,当事人难以获得相关证人证言及雇主与施工单位所签的分包合同,尽管有有关人员与雇主之间的谈话录音及医疗病历资料,但相关部门称,要求当事人先确认劳动关系,再行申报工伤,试问,当事人以何证据去确认劳动关系?当事人与雇主(个人)之间是事实雇佣关系,当事人与雇主的分包单位是法律推定的劳动关系,难道还要当事人拿出书面劳动合同不成?其实,雇主的行为\谈话录音\当事人陈述\病历\公知的施工单位中标信息已足以证明当事人与施工单位存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此外,法律规定,个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一年内申报工伤无需单位同意.应当说,工伤申报只要基本事实清楚,有明确证据,就应及时进行认定.
一件是某人于2009年在邗江某单位工作,因大转班提前回家,结果在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按现行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可是当当事人将相关材料送至劳动部门后,得到回复:因是早退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难以认定工伤.这确实让人纳闷,早退属于违纪,不应影响工伤认定.2009年江苏省十大劳动纠纷典型案件,其中之一,就是早退职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决为工伤事故.
劳动者权益需要维护,有关部门应当更加关心、帮助弱势群体,而不应设置障碍,使劳动者维权变得困难。同时,有关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水平、工作能力,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近日,幸闻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等省、市,积极开展联合帮助劳动者维权的行动,相信此举,将会给劳动者带来福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