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13 12:42:54 作者:生长红 文章分类:律师博客
常有一些看了上述广告的朋友问:“投资担保公司现在是否具有了发放小额贷款的权利?”经查询有关部门人员,获知:目前扬州除银行等金融企业外,只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审批,已获得对社会公众发放小额贷款的经营许可证,至于投资担保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获准允许对社会公众发放小额贷款,因此,目前扬州市场上,出现的投资担保公司不能直接以自有资金向社会公众直接发放贷款,只能为向银行贷款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使借款人从银行获取贷款。
发改企业[2005]12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担保机构要以担保为主业,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等金融业务。”国函[2009]5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仍保持上述规定精神。因此,只经过工商登记而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发放贷款业务的特许经营资格的投资担保公司,只能从事担保业务,而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
如果发生投资担保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那么由于其行为不合法,双方的借贷合同便是无效的。《合同法解释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皆规定,上述情形下,原告与借款人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借款人只需返回本金,无需承担所谓违约金、利息。
因此,要正确了解投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盲目借款,避免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