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内未按时发工资且要求员工停工放假,员工权益如何维护?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新入职到这个利宝易电子商务(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的,入职面试时,公司领导赵立新赵总说,每月15日发工资,说是经熟人介绍入职的,不用试工,直接按正式工发放工资,每月薪资4500元,当时签合同时是按天津市最低工资签的合同,合同期三年,我是从7月23日到这个公司上班的,然后说公司8月份的员工保险名单已经报给记账公司了,说是9月份缴纳时给我补交8月份的保险,然后,我在8月15日时,从公司领到1222元的7月份工资,然后一直到现在,就没在发过工资,我们多次微信询问赵总,说是公司有困难,晚几天发放工资,到今天9月19日,赵总突然通过人事部高姐通知我们,说是公司从9月20日起放假,一直放到10月15日,后续上不上听通知,我想问,我在合同期内,是不是能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欠发的工资有什么说法?停工期间的工资是否能按当时说好的4500元催款?停工期间的员工保险怎么上?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8-09-19-状态:已解决]
刘斯亮律师的解答:

您好,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都是违反劳动法的,您可以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公司支付拖欠薪水及赔偿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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