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债父还

时间:2012-10-28 17:46:08  作者:李福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本案被告张某(男)以家庭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5%,借期6个月,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并出具有张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上另有张某父亲张某某的确认签名,当日原告将10万元打入张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多次催讨仍未还款的意思表示。于是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

执业机构: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西 桂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福明律师 > 李福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