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28 17:46:08 作者:李福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本案被告张某(男)以家庭房屋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5%,借期6个月,到期本息一次还清,并出具有张某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上另有张某父亲张某某的确认签名,当日原告将10万元打入张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多次催讨仍未还款的意思表示。于是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