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1 14:50:58 文章分类:案件报道
挖井不防存过失 致人死亡陷囹圄
作者:余作才 唐志鹏
兴安文某因挖井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结果邻居小孩在玩耍时不慎跌入井中溺水死亡。2012年11月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文德兴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文德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上诉人文德兴在兴安县湘漓镇上江边村的住房旁挖一口水井。因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3月13日,邻居周某某(殁年,8周岁)掉入该水井,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溺水死亡。案发后,上诉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4000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文德兴应当预见到其在屋外挖水井,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导致被害人掉进该水井中溺水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文德兴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其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以上裁定。
该院法官提醒,在进行建筑或其他施工活动时,一定要提醒公众存在危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否则一旦出事故,不仅需赔偿经济损失,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