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15 15:20:04 文章分类:案件报道
强制保险随车不随人 二手车几经易主 牌号变更出事故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作者:李 琳 发布时间:2012-11-13 11:25:45
投保的车辆经过几次交易、变更车牌号码后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险如何理赔?2012年11月9日,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赔偿原告杨胜利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60216元。
2010年12月24日,李军为粤B9M534号中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为一年(即2010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24日)。2011年5月,李军将该车转卖给曾辉所有。同年7月5日,曾辉又将该车转卖给王志宏所有。同月18日,王志宏再将该车转卖给被告覃宏伟并同时在交通管理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车牌号为:桂CJ3880号。
2011年8月11日7时,被告覃宏伟驾驶的桂CJ3880号中型客车行至龙胜县和平乡公路19KM+800M下坡左转弯时与搭载原告杨胜利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胜利受伤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龙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覃宏伟与二轮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杨胜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以上合计602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不是责任保险,它是强制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为原则,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及社会大众利益为根本目的。所以国家从立法的角度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作了最大的保护,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制度,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粤B9M534号中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虽然该车几经转让,最终过户给覃宏伟同时车号牌也发生了变更,但实质上是同一辆车。保险合同应随投保的车辆走。因此,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期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经过法院核定的原告杨胜利的赔偿费用数额尚未超出其交强险赔偿限额,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杨胜利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所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编辑:余作才
文章出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强制保险随车不随人 二手车几经易主 牌号变更出事故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作者:李 琳 发布时间:2012-11-13
投保的车辆经过几次交易、变更车牌号码后发生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险如何理赔?2012年11月9日,广西龙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赔偿原告杨胜利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60216元。
2010年12月24日,李军为粤B9M534号中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为一年(即2010年12月25日-2011年12月24日)。2011年5月,李军将该车转卖给曾辉所有。同年7月5日,曾辉又将该车转卖给王志宏所有。同月18日,王志宏再将该车转卖给被告覃宏伟并同时在交通管理局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车牌号为:桂CJ3880号。
2011年8月11日7时,被告覃宏伟驾驶的桂CJ3880号中型客车行至龙胜县和平乡公路19KM+800M下坡左转弯时与搭载原告杨胜利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胜利受伤住院治疗,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龙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覃宏伟与二轮摩托车车主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杨胜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以上合计602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不是责任保险,它是强制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以对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为原则,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及社会大众利益为根本目的。所以国家从立法的角度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作了最大的保护,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制度,即只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粤B9M534号中型客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保险,虽然该车几经转让,最终过户给覃宏伟同时车号牌也发生了变更,但实质上是同一辆车。保险合同应随投保的车辆走。因此,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期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经过法院核定的原告杨胜利的赔偿费用数额尚未超出其交强险赔偿限额,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杨胜利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所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