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财产和赔偿

05年结婚,居住女方父母提供房屋,一子,男方有家庭暴力,婚外情,后因其私自购房一套,08年协议离婚,子归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未对房屋进行分割。后因孩子原因,一直共同生活,直到11年底才办理复婚,期间私自购买房屋一直未加女方名字,一直出租,租金由男方收取,男方偿还购房贷款和3万余元购房借款,一直居住在女方父母提供房屋,家庭生活开支多由女方支付。男方多次与她人保持暧昧关系。曾有家暴导致自己不慎受伤经历。现因有暧昧女子发信息与之分手短信,和微博公开爱宣言和再次家暴,请求离婚。请问他私自购买房屋我是否为共同财产,能否要求精神赔偿。(男方辩称此房屋是其姐购与他父母)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11-30-状态:未解决]
李福明律师的解答:

如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房是他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均属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侵害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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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西磊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西 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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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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