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虐童幼师 寻衅滋事较牵强

时间:2012-10-31 11:13:55  作者:吕方征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案件回顾: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在活动室里笑着把一个小孩的两只耳朵拎着往上提,叫另一教师童某拍下这一幕,而且只是为了“好玩”。随后,温岭市教育局证实颜艳红虐童事件属实,已对两名当事女教师作出开除处理。浙江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被带到派出所,其认罪态度尚可,承认存在虐童行为,目前正关押在看守所。

  温岭市公安局称,颜艳红主观上有寻求刺激的目的,客观上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拎耳朵、胶带封嘴等行为,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均初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对温岭市公安局认为无证虐童女教师颜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笔者以为应当谨慎,下面笔者做简要的分析:

  从刑法立法角度看,定寻衅滋事罪非常牵强。

  刑法第293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为防止流氓罪成为一个口袋罪,将流氓罪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本罪的主观动机一般是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无理取闹、逞能显势、寻求刺激、殴打无辜、横行霸道等流氓动机。

  本罪构成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不恶劣的,不构成本罪。情节是否恶劣,目前最高法院尚无明确解释,但也绝不是一般的殴打、辱骂、恐吓就构成此罪。否则此罪又沦为口袋罪,不但立法初衷相悖,也使得人们在日常纠纷中,动辄得罪。

  幼儿教师在课堂管理中,用多次对多名幼儿实施拎耳朵、胶带封嘴等方式虐待儿童,其职业道德沦丧,确实令人发指。事发后立即被开除,也是自食其果。网上更是口诛笔伐,群情激奋,一时间这个幼儿教师成了过街老鼠,不但要承担道德责任,承担其他责任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司法者在司法活动中应保持一份冷静与理智,不应被沸腾的情绪化的“民意”所绑架,对该教师对儿童的殴打、辱骂、恐吓是否达到犯罪的标准,做一个科学的评判。相信,本案会成为以后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重要标杆,对以后的司法实践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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