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他人财物触犯刑法,抢劫罪应如何量刑?

时间:2017-07-13 16:43:0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合伙抢劫他人财物触犯刑法,抢劫罪应如何量刑?

导读:抢劫是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是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而且对他人的人身权利也存在威胁,如果犯抢劫罪的为未成年人,应当如何量刑?具体内容,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合伙抢劫他人财物触犯刑法

1、2013年6月19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李某在沈丘县博士学校附近乘坐刘某甲的营运电动三轮车。当三轮车行驶至槐店镇泰安西路时,三人下车持甩棍对刘某甲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0余元。

2、2013年6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鲁某某在沈丘县槐店镇南关十字路口乘坐柴某乙的营运电动三轮车。当三轮车行驶至西环路小王楼学校附近时,五人下车持刀、甩棍对柴某乙实施抢劫,抢走现金二、三百元。在抢劫过程中,造成柴某乙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3、2013年6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在沈丘县河南笑乐惠饭店附近乘坐张某乙的营运电动三轮车。当三轮车行驶至泰安西路时,三人持刀、钢管、甩鞭对张某乙实施抢劫,遭张某乙反抗,邱某某持钢管将张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鲁某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 被告人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说法:抢劫罪应如何量刑?

抢劫罪是刑法中财产类犯罪中较为重要的罪名,刑法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质严重的犯罪。本案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鲁某某、李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参与抢劫三次,属多次抢劫。但因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作案时不满十五周岁,被告人李某某、鲁某某、李某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在实施指控的第三起抢劫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指控的第一起抢劫犯罪,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各被告人的家人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鲁某某、李某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各被告人犯罪时年龄较小,且被告人孙某某、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鲁某某、李某在案发前系在校学生的情况,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可依法宣告缓刑。如果您有任何有关法律的问题,欢迎随时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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