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问题

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自己所有的800平米的二层楼租给乙方经营饭店。合同中还约定,“乙方在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照每平米5000元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饭店开张后生意兴隆,乙方决定买下该房长期经营。但因房价上涨,甲方不同意出卖。后甲方以没平米6000元的价格与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方为组织甲方与丙方公司成交,向该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租赁合同中的买卖条款有效并判决甲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1.在起诉前,乙方为组织甲方与丙方公司成交,可申请法院采取什么措施?
2.法院准许其申请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3.法院应如何准许和执行?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2-10-22-状态:未解决]
田荣田律师的解答:

乙方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对二层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乙方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作为担保。法院可以向甲方、房管局下发裁定,以阻止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描述的案情,乙方的诉讼请求胜诉希望不大,法律规定的是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才具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规定,物权所有权人对其物权具有排他的权利,房地产以登记作为唯一的公示方式。乙方可以以合同违约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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