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2011年11月到现公司工作,是由前公司(总公司在济南的分公司)转到现公司(山东代理商)的,当时到现公司的时候要求公司给予签订劳动合同,但现公司拒绝了。之后再2012年6、7月份的时候公司要求签劳动合同,但签订时候必须是从入职日(2011年11月)开始,我觉得这样不合理所以要求从当时实际日期签合同,就这样直到2012年12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公司的压力,合同起止日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签订合同之后公司又要求签了一份协议,协议大体内容:因为前公司合同未到期所以签订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赔偿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每月双倍工资的赔偿。
休完产假后能否申请哺乳假,如果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公司能给什么补偿。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3-08-10-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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