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在第九章开始明确规定。施行前未退休职工,之前视为已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施行前已退休职工,其退休金各地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进行了调整,使不同群体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