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办理《失业证》,领取两年的失业保险待遇。
3. 失业期间不需交社会保险金,失业期满,如没有找到工作,由个人缴纳,如找到工作,由单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