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时间:2012-11-26 16:07:32    文章分类:婚姻继承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
的联合通知

  【颁布单位】 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10831

  【实施日期】 199111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
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配合,办理了大量房地
产公证事项,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起到预防纠纷,减
少诉讼的作用。

  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
件。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
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
证质量;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严格依照法
律、政策和办证程序工作,以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
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来的
实践,特作如下规定: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
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
,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
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
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
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
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
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
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五、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
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
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六、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
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
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七、公证机关办理房产公证事项,应当先与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
机关联系,了解当地房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公证事项涉及的房产情况,根
据有关法律和当地房产政策出具公证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向公证
机关介绍情况,给予支持和配合。

  八、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与司法公证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以必要
、便民为原则,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事项必须公证的规定。

  本规定自1991年11月1日起施行。

执业机构: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云南 昆明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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