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

时间:2012-11-30 11:59:26  作者:游学律师  文章分类:商标专利

 

本文只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咨询云南昆明专业保险理赔律师:136 0871 6514。

 

 

蔡先生的车辆与赵先生的处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蔡先生无责任,赵先生承担全责。蔡先生的处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拒赔。

 

云南昆明专业保险理赔律师介绍案情(咨询电话136 0871 6514):

2008年8月26日,蔡先生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盘龙营销部花了4000多元为自己新购置的本田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多项保险。 2009年7月19日凌晨3点,一辆哈飞小轿车闯红灯冲向了蔡先生的车辆,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对方车主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而对方称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蔡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66219元、其他损失13034.48元,共计79253.48元。

    云南昆明专业保险理赔律师提示(咨询电话136 0871 6514):法院判决无责不赔系霸王条款,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按月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中的该项约定系格式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原告所诉修理费及其本人医疗费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五华法院于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某某保险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原告蔡先生支付保险赔偿金66570.68元,驳回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为890.5元,由被告某某保险负担。

执业机构: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云南 昆明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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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调解谈判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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