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优秀律师提示:淘宝店合理使用所售商品商标不属侵权

时间:2012-12-04 11:45:34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一家经销多种品牌油漆的淘宝网店,在店铺页面中使用了“立邦”的商标,来为店内商品做促销宣传。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将经营这家网店的公司和淘宝网一并告上法庭,认为它们共同侵害了立邦公司的商标权。2012年5月2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展进贸易公司和淘宝网使用商标来指示商品信息,不属于商标侵权,驳回立邦公司的上诉。

  “立邦”漆是中国百姓广泛知晓和熟悉的涂料品牌,立邦公司是“立邦”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2011年3月,立邦公司发现展进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中,大量使用“立邦”商标标识、平面广告来装饰店铺页面,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立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展进公司与立邦公司存在关联。同时,立邦公司认为淘宝网对投诉不予理睬,放任展进公司继续侵权,遂起诉要求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20万元。

  展进公司称,在淘宝网销售的立邦漆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在销售立邦漆时,使用相应的注册商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立邦公司提出异议后,已于2011年9月停止在淘宝网站上销售立邦漆。淘宝公司则称,作为网络经营的一个平台,自己并没用直接侵权,并且展进公司能够证明有正规进货渠道,所卖为正品,自己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所以也不应该赔偿。

  一审法院驳回了立邦公司的诉请。立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展进公司使用立邦公司的注册商标,仅为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亦未造成商标利益的损害,则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展进公司销售的是立邦公司的产品,不存在商品质量的降低,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也不存在对商标的贬损,故而并未损害“立邦”作为驰名商标所包含的质量保障和信誉价值。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展进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下,也不应被认为构成商标侵权。

  但法院也向展进公司指出,其在网络店铺首页菜单栏中设置“代理品牌”链接,并在代理品牌界面设置众多品牌广告图片的行为确有不妥。由于该种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畴,立邦公司以此主张展进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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