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应承担证明责任

时间:2014-01-12 17:24:3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应承担证明责任
  〖案情〗王某系姜堰某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人,住公司职工宿舍。2010年5月4日,公司安排放假。当日,两名外地客户来公司联系业务,王某通知锅炉工到公司保养锅炉。中午,王某在公司食堂陪餐,饭后回宿舍休息。其妻发现王某头部有伤,神志不清,以为酒喝多了。数小时后王某未醒,其妻便送医院治疗。医生以为醉酒,为其输液。输液结束后,王某仍昏睡,经仔细检查,发现王某头颅有外伤,脑内出血,随即转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王某未能治愈,成植物人。2011年11月,其妻代为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认为王某受伤是在公司休息日,不在工作时间,其陪客户吃饭饮酒并非公司安排,不是工作原因,且其受伤乃醉酒所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王某妻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该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虽是公司休息日,但王某仍在安排工人检修锅炉,应视为在工作时间。作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在老板不在场时招待客户应为职责;另外,王某当日饮酒是事实,但其在公司内受伤原因不明。在公司举证不充分以及缺乏医学证明时,工伤认定部门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据此法院判决工伤认定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点评〗认定工伤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当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同时,应由用人单位对三个要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充分,职工受伤原因难以查明时,行政机关应以最接近于案件事实的工作时间、场所作为工伤认定基础,进而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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