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该侵权人也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侵权人因为是未成年人,因此责任应由其家长承担,所以责任应由学校和侵害同学的家长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