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厂员工,但我厂又为其购买了社保,这样形成了劳动关系吗?

我厂与赵某于2009年1月双方签订了租车合同(我厂是承租方),2011年3月份赵某与我厂员工因工作关系发生争吵,并且赵某用木棍打破我厂员工头部,需要到医院缝合处理。我厂也报了当地村委治安队。因这件事我厂与赵某终止了租车合同。 但赵某于2011年6月10日以我厂员工名义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我厂赔偿其解雇金。
现在其问题点如下:
1、赵某提供了我厂为其购买社保的社保卡(我厂于2009年5月开始为其购买了社保)、工资条(我厂财务之前是以工资条的形式支付其租金),
2、当地村委治安队当时双方的调解书找不到了。

请问我要怎么写答辩材料,主要注意些什么问题,那几点一定要写出来呢?急盼答复,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6-30-状态:未解决]
杨霄律师的解答:

这是一个举证问题,如果你们不能举证证明你所说的事实,那只能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法律是重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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