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纠纷调解试点对接法院

时间:2013-01-07 22:29:02    文章分类:热点评述

        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应当依法、公正进行,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制调解;相关调解工作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应注重工作效率,不得以拖促调,不得久调不决;应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当事人,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据了解,此次开展的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将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进行,试点地区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将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认真总结和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国其他地区推广。《通知》确定在31个保监局辖区开展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试点,其中北京、上海、江苏、江西、重庆、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和厦门等保监局全辖区列为试点地区,其他21个保监局辖区选取1至2个城市作为试点地区。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确立了保险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的司法确认程序,提出保险纠纷当事人经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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