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公司财务会计

时间:2014-04-28 16:07:18    文章分类:业务交流

并购重组: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独立的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登记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核算公司的经营成果,依法向股东报告、向公众公告公司的财务状况。

 

    1.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会制度。《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是以集合方式成立的社会经济组织,必须核算并公开经营成果,这是公司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的内部需求;国家推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监督企业对经营成果的核算,照章征缴税赋,这是公司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外部需求。任何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本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登记本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核算本公司的年度经营成果。会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工作制度等内容,由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税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也可以将自己的会计登记、核算工作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完成,但不可违背独立核算的原则。

 

    2.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第16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财务会计报告主要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三部分组成。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是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在某一时点,通常是某一会计周期结束时的构成和状况。利润表反映的是公司在某一会计周期内总收入的构成、总支出的构成和利润的状况。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公司在一个会计周期内现金收入、现金支出、融资和投资对公司现金的影响。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的编制者根据需要对报表特殊内容的说明,以便阅读者正确理解报表的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但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必须如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公司法》第203条的规定,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依法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要求,目的是对公司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公司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第170条和第171条的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 向股东报告或者公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东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借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是利用股东投资的资产设立并运营的经济组织,因此,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报告给公司的股东。这不仅是股东的权利,也是股东行政权利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又不向社会募集资本,且股东相对稳定,所以必须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全体股东及时送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按季报,就应当每季一报;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按年报,就应当每年一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多,流动性大,直接报送股东不现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20日前将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应当按上述要求在公司置备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供股东查阅,还应当依法公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社会投资人及时了解。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开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报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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