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你不属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你说明理由,并向你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