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职工抄错民用电表用电度数,电费谁来买单?

您好,我的问题是:“供电所职工抄错我家电表上的度数,本该是要缴60多元的用电费,却变成600多元,找该职工处理这个事情,他却以已经将数据上报无法修改为由拒绝处理”对于这样的事情,我想请问如何运用法律维权?感谢您的解答。希望您能给我一些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
咨询者: 甘肃  [咨询时间:2012-12-25-状态:未解决]
刘泽政律师的解答:

根据《民通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供电所赔偿你多交的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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