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涉嫌职务侵占案郭律师为其成功取保

时间:2012-08-05 13:35:29  作者:郭永军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8/1

摘要:犯罪嫌疑人谢××,因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被河南省通许县公安局于2012年6月20日刑事拘留,应其家属的聘请,作为本案的律师依法了解案情并及时会见了谢××。本律师认为,该案实属一般平常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借贷关系,尚不构成刑事案件,以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且证据不足和避免错误关押为由,经与办案单位协调、构通,最终办案单位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为其取保候审。

通许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通公保字【2012】0141号

犯罪嫌疑人:谢XX,性别男性,年龄41岁,住址河南省XX县XX乡,单位及职业无。

我局正在侦查“2011.07.04”XX市XX县谢XX涉嫌职务侵占案,因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2012年7月28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XX的监督|交纳保证金XX元。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的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郭永军律师

                          13839986536

执业机构: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开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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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行政诉讼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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